自开展“净餐馆”“管集市”集中攻坚行动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切实落实“整改一批、严处一批、关停一批”要求,严处重罚“无证经营、未明码标价、周边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以关停促震慑”“以处罚促整改”“以整改促提升”的工作闭合,推动“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截至6月25日,“净餐馆”方面,责令限期整改27479户、停业整顿1774户、关停注销2467户,处罚737件;“管集市”方面,淘汰取缔农贸市场54个、责令整改农贸市场416个、责令整改场内经营户12593户、停业整改市场20个、停业整改市场内经营户143户、处罚市场开办方59件、处罚场内经营户209件。
典型案例
1.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路612号食堂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路612号设立的分公司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但食堂仍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昆明盘龙区和気桃桃饮品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在2020年7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8月8日开始营业,一周后停业。2021年2月16日再次开业,时至2021年2月20日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饮品制作销售,货值金额9123.7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123.79元。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23.79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以上2个案例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件。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3.弥勒市川道官火锅店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
2020年12月1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川道官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食品加工间两个通道未加装防护门,不符合“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要求;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出示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台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开具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净餐馆”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表》。
2020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弥市监责改通〔2020〕273016号)和《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净餐馆”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记录表》(NO.2020121203),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2月15日前改正。
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第三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弥勒市川道官火锅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存放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进口食品
2020年12月15日,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昆明宝象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三号库的3-312冻库库房开展调查,发现昆明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所租用的该库内确有存放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进口食品(鸡爪)。
经查证,当事人是从事国产及进口冷冻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2020年3月,在李某未能提供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存放待售货物的宝象万吨3-312库转租与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李某存放冷冻食品(鸡爪),该批冻品包装及标签上均为英文字样,无中文标识标签,共计2918件。当事人明知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李某经营的进口冻品(鸡爪)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仍为其提供仓储条件,且未收取租赁费用,无违法所得是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明知他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