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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和餐饮管理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0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  外卖员包某在一次送外卖的途中车祸受伤,找公司承担医疗费,公司反而认为包某工作时间和场所灵活,否认了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外卖员包某在一次送外卖的途中车祸受伤,找公司承担医疗费,公司反而认为包某工作时间和场所灵活,否认了劳动关系,拒绝赔偿。那么劳动仲裁委会不会支持包某的主张呢?
 
  某餐饮管理公司承包了外卖平台的餐饮配送服务,而包某就是替该餐饮管理公司送餐的。包括包某在内的多名外卖骑手在入职时,餐饮管理公司均要求他们通过小程序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包某等人为了工作,只能被迫注册。
 
  而这一点,竟成了日后餐饮管理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据。
 
  2022年2月26日,包某在送餐时发生车祸,没想到公司连他是本单位的员工都不肯承认,于是包某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公司方果然拿出了包某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凭证,辩称包某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承接的外卖配送订单,而并非本公司的员工,本公司没有为其承担医疗费的义务。
 
  可是仲裁员在审理的过程中却发现,包某的配送区域、每日的最低接单量均由该餐饮管理公司指定,包某需要每天上下班在软件上打卡,公司每月20日根据订单量给包某结算工资。
 
  仲裁委据此认为,公司与包某的用工关系符合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都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某长期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包某等人的外卖配送服务是该餐饮管理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最终认定该餐饮公司与包某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是陕西省人设厅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典型案例,它的典型性就在于,与普通的工作特征不同,外卖员的工作场所主要在户外,而且是否选择接单有一定的自主性,这些特征给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增加了一些迷惑性。
 
  但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只看这些外在特征,还得看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即是否接受公司方的管理和支配、是否需要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公司是否按月发放工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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